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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局九十八年第2梯次补助发行定期漫画刊物作业要点
2009-05-21
行政院新闻局九十八年补助发行定期漫画刊物作业要点
中华民国98年2月5日
行政院新闻局新版四字第0970421040Z号令订定发布
中华民国98年5月19日
行政院新闻局新版四字第0980420372Z号令修正发布

一、 目的
行政院新闻局(以下称本局)为辅导出版事业定期发行优良刊物,以厚植国内漫画產业发展潜力,特订定本要点。

二、 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依中华民国法律设立之出版事业。

三、 补助漫画刊物之发行期间及补助额度
(一)第一梯次:中华民国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六月三十日期间定期发行之漫画刊物。
第二梯次:中华民国九十八年七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定期发行之漫画刊物。
(二)补助金额度及补助金上限:补助金额不得逾本局核定企画案所载发行经费总预算之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台币二百万元为上限。

四、 补助之定期漫画刊物应具要件
(一)漫画刊物内容,为中华民国国籍之人所创作者,不得少於总页数百分之三十。
(二)漫画题材不拘。但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或禁止规定。
(三)须用一定名称,刊期在七日以上三月以下,且按期发行之漫画刊物。
(四)漫画内容应为原创,且未曾在中华民国境内出版发行者。
(五)每期发行量不得少於三千册。
(六)得刊登广告。但广告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或禁止规定。

五、 评审小组及审核作业
(一)本局为审核本要点补助金申请案,得设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置委员五人至七人,由本局代表人一人及本局遴聘漫画专业学者、专家、出版业界代表人士四人至六人组成,并由本局代表担任评审小组召集人。
(二)评审小组委员为无给职。但外聘委员得依规定支给审查费或出席费。
(三)申请企画案是否应予补助及补助金额,应经全体评审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评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建议。
(四)评审委员应秉持利益回避原则,公正执行评选工作。
(五)第(三)款规定以外之其他事项,应经全体评审委员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以出席评审委员過半数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议,并由本局核定之。
(六)评选项目及权重:
1.每期发行之漫画刊物主题计画(30%)
2.漫画行销计画 (30%)
3.补助漫画刊物发行经费总预算(含各项支出预算科目
明细及价格)(20%)
4.发行漫画刊物之经验简介(20%)
(七)获补助者名单及补助金额、比率,由本局核定公告之。

六、申请者应备之文件、资料
(一)申请表一份(格式如附件)。
(二)企画案(一式十份),其内容应包括:
1.前点第(六)款评选项目之说明。
2.漫画刊物名称、刊期、每期企画大纲及每期预估发行量。
3.申请补助漫画刊物最近一期将出版之样书(其页数不得少於总页数三分之一)。
(三)申请者之设立登记证明文件影本。
(四)申请企画案未向其他政府机关(构)申请补助之切结书。
(五)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项各款检附之文件、资料不全者,经通知限期补正,届期不补正或补正仍不全者,应不予受理。补正以一次为限。申请案(包括检附之资料)不论获补助与否,概不退还。

七、申请期间及方式
(一)申请期间:
第一梯次:自中华民国九十八年二月二十日起至中华民国九十八年三月二十日止。
第二梯次:自中华民国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起至中华民国九十八年六月十七日止。
(二)申请方式:
以付邮递送或亲送行政院新闻局出版事业处第四科(台北市天津街二号),信封上应注明「申请行政院新闻局九十八年补助发行定期漫画刊物」。邮寄以邮戳为凭;亲送以本局收文单位所载日期为准。逾申请期限者,概不予受理。

八、企画案之变更
获补助者应依本局核定之企画案执行。但有变更企画案之必要者,应以书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请变更,始得依变更后之企画案执行,企画案之变更以一次为限。

九、拨款方式
获补助者应於本局核定通知书所载期限内,检具申请书、结案报告十份(含获补助发行之漫画刊物每期2本)、获补助发行定期漫画刊物每期创作者国籍别及发行量证明文件、符合第四点第(一)款、第(四)款声明书、领款收据、经会计师签证之补助发行定期漫画刊物经费收支明细表(补助金额未达新台币三十万元者,得以实际支用单据影本及经费明细表代之)及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向本局申请核拨补助金。

十、获补助定期漫画实际发行之总经费达本局核定企画案所列发行经费总预算者,本局按核定补助金额上限补助;其未达核定企画案所列发行经费总预算者,本局实际补助金额,应依获补助者实际发行定期漫画刊物总经费乘以本局核定之补助比率核算。

十一、违反规定之处置
获补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应撤销其获补助金资格,获补助者应无条件缴回其已受领之补助金:
(一) 以虚伪不实之文件、资料获补助金资格或申请补助金核拨者。
(二)依第九点交付之漫画刊物经本局审核认为违反第四点各款规定者。
(三)违反第八点规定,未经本局许可变更企画案者。
(四)未於第九点核定通知书所载期限内,申请核拨补助金核拨者,或虽依期限申请,但缴交文件不全,经本局限期补正二次,逾期不补正或补正仍不全者。
(五)获补助之企画案有获其他政府机关(构)补助之情形者。

十二、注意事项
(一)获补助金者建议名单於本补助经费未经立法院审议通過前,本局应不予核定。
(二)经本局撤销受领本补助金资格之出版事业,自撤销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本局补助发行定期漫画刊物之相关补助。
十三、本要点相关事项如有疑义或其他未尽事宜,由本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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