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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闻局有声出版品创意行销补助要点
2009-01-20
中华民国98年1月20日行政院新闻局新版三字第0980420038Z号令发布

一、 行政院新闻局(以下简称「本局」)为鼓励有声出版业者创意行销优质有声出版品,并促进有声出版產业之发展,特订定本要点。

二、 申请者资格:制作或发行有声出版品之公司或商号。

三、 申请期限及件数:申请者应於本局各年度公告受理补助申请案之期间,向本局提出申请;申请者就同一有声出版品,仅得提出一申请案。

四、 申请者不符第二点资格或违反前点规定者,应不予受理。

五、 补助名额及补助金上限:每一申请者之补助额度,不得逾本局核定之企画案经费总预算之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台币二百万元为上限。每一申请者每年度以获补助一次为限。

六、 申请者应备之文件、资料:

(一) 申请表十份(格式详附件一)。
(二) 企画案十份,内容应包括:有声出版品介绍(含有声出版品样带十份)、创意行销说明(含產品定位诉求、创意概念、行销策略、通路规劃、宣传规劃、执行期程及其他有利条件与资源说明等)、预估效益分析及说明、经费配置等。
(三) 申请者之设立登记证明文件影本及營利事业登记证明文件影本。
(四) 申请企画案未向其他政府机关(构)申请补助之切结书。
(五)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项各款检附之文件、资料不全者,经通知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补正仍不全者,应不予受理。补正以一次为限。申请者检附之文件、资料,不论受理、获补助与否,概不退还。

七、 评审作业:

(一) 由本局遴聘专家及学者七人至九人组成评审小组,审查申请企画案及补助金额。评审委员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审查费或交通费。
(二) 评审委员应秉持利益回避原则,公正执行职务。
(三) 申请企画案是否应予补助及其补助金额,应经全体评审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评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议。
(四) 前款规定以外之其他事项,应经原评审小组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建议。
(五) 审查标准:
1. 创意行销说明(含產品定位诉求、创意概念、行销策略、通路规劃、宣传规劃、执行期程及其他有利条件与资源说明等)40%
2. 预估效益分析及说明30%
3. 有声出版品之介绍20%
4. 经费配置10%

八、 获补助者名单、候补名单及补助金额,由本局核定并公告之。

九、 企画案之变更:获补助之有声出版事业应依本局核定之企画案执行。但有变更企画案之必要者,应以书面?明理由,向本局申请变更,始得依变更后之企画案执行,企画案之变更以一次为限。

十、 拨款方式:获补助者应於本局指定期限内检具结案报告十份(含有声出版品)、补助金核拨申请函、领款收据、经会计师签证之补助金有声出版品创意行销支出明细表(本局核定补助金额未满新台币三十万元者,得以实际支用单据影本及创意行销经费收支明细表代之)及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向本局申请核拨补助金。

十一、 补助金有声出版品创意行销实际支出总经费达本局核定之企画案所列经费总额,本局按核定补助金额之上限补助。其未达核定之企画案所列经费总额者,本局实际补助金额,应依补助金有声出版品创意行销实际支出总额按本局核定补助之比率核算。

十二、 获补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应取消其获补助金资格,其已领取补助金者,并应无条件缴回已领之补助金:
(一) 以虚伪不实之文件、资料获补助金资格或申请补助金核拨者。
(二) 违反第九点规定,未经本局许可变更企画案者。
(三) 未於第十点本局指定期限内,申请补助金核拨者,或虽依期限申请,因缴交文件、资料有欠缺,经本局限期补正二次,逾期不补正或补正文件、资料仍不全者。
(四) 获补助之企画案有获其他政府机关(构)补助之情事者。

十三、 注意事项:
(一) 本补助案各年度申请须知由本局另订之。
(二) 经本局撤销补助金受领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本局有声出版品创意行销之补助。

十四、 本要点有关事项如有疑义或其他未尽事宜,由本局解 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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