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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有聲出版品創意行銷補助要點
2009-01-20
中華民國98年1月20日行政院新聞局新版三字第0980420038Z號令發布

一、 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有聲出版業者創意行銷優質有聲出版品,並促進有聲出版產業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者資格:製作或發行有聲出版品之公司或商號。

三、 申請期限及件數:申請者應於本局各年度公告受理補助申請案之期間,向本局提出申請;申請者就同一有聲出版品,僅得提出一申請案。

四、 申請者不符第二點資格或違反前點規定者,應不予受理。

五、 補助名額及補助金上限:每一申請者之補助額度,不得逾本局核定之企畫案經費總預算之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每一申請者每年度以獲補助一次為限。

六、 申請者應備之文件、資料:

(一) 申請表十份(格式詳附件一)。
(二) 企畫案十份,內容應包括:有聲出版品介紹(含有聲出版品樣帶十份)、創意行銷說明(含產品定位訴求、創意概念、行銷策略、通路規劃、宣傳規劃、執行期程及其他有利條件與資源說明等)、預估效益分析及說明、經費配置等。
(三) 申請者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 申請企畫案未向其他政府機關(構)申請補助之切結書。
(五)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檢附之文件、資料不全者,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申請者檢附之文件、資料,不論受理、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七、 評審作業:

(一) 由本局遴聘專家及學者七人至九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查申請企畫案及補助金額。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二)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三) 申請企畫案是否應予補助及其補助金額,應經全體評審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
(四) 前款規定以外之其他事項,應經原評審小組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建議。
(五) 審查標準:
1. 創意行銷說明(含產品定位訴求、創意概念、行銷策略、通路規劃、宣傳規劃、執行期程及其他有利條件與資源說明等)40%
2. 預估效益分析及說明30%
3. 有聲出版品之介紹20%
4. 經費配置10%

八、 獲補助者名單、候補名單及補助金額,由本局核定並公告之。

九、 企畫案之變更:獲補助之有聲出版事業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案執行。但有變更企畫案之必要者,應以書面?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案執行,企畫案之變更以一次為限。

十、 撥款方式: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檢具結案報告十份(含有聲出版品)、補助金核撥申請函、領款收據、經會計師簽證之補助金有聲出版品創意行銷支出明細表(本局核定補助金額未滿新臺幣三十萬元者,得以實際支用單據影本及創意行銷經費收支明細表代之)及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金。

十一、 補助金有聲出版品創意行銷實際支出總經費達本局核定之企畫案所列經費總額,本局按核定補助金額之上限補助。其未達核定之企畫案所列經費總額者,本局實際補助金額,應依補助金有聲出版品創意行銷實際支出總額按本局核定補助之比率核算。

十二、 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取消其獲補助金資格,其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金:
(一) 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核撥者。
(二) 違反第九點規定,未經本局許可變更企畫案者。
(三) 未於第十點本局指定期限內,申請補助金核撥者,或雖依期限申請,因繳交文件、資料有欠缺,經本局限期補正二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文件、資料仍不全者。
(四) 獲補助之企畫案有獲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之情事者。

十三、 注意事項:
(一) 本補助案各年度申請須知由本局另訂之。
(二) 經本局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局有聲出版品創意行銷之補助。

十四、 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 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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