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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正 网路传输资讯小心触法
2009-04-23
使用网路下载盗版软体、非法浏览拥有版权著作或影片、音乐,或在网拍上贩卖仿冒品,都可能触法。立法院昨天三读通過「著作权法修正案」,明定网民只要三度被网路服务提供者抓到「侵权行为」,将遭终止服务的处罚;网路业者如善尽告知、管理网路侵权行为的責任,可免除法律及连带赔偿責任。

「著作权法修正案」增订第九十条之四条款,规定网路使用者出现侵权行为,接到网路服务业者以契约、发出电子邮件、自动侦測系统或其他方式告知侵权,如违规累积三次,网路服务业者即可终止对方的全部或部分服务,但遭侵权的著作权人可对侵权使用人提出告诉。

这项俗称「三振条款」的规定已定,引发不少争议。立委丁守中认为,多数网路业者都规定使用者只要有三次侵权行为,就会遭停权,但不少惯犯在被警告一、二次后就会自动更换IP位址,逃避追踪。

不少部落客和学者也表忧心,他们认为侵权定义、执行方式都模糊不清,且多数网友只是为了与人分享新资讯,并非用来牟利,且侵权行为的认定,要花费大量行政成本,可能未来会有很多争议。

昨天还通過了「責任避风港条款」,只要确认涉及侵权行为的资讯是由网路使用者发送,倘若网路连线服务者并未针对传输资讯内容进行筛选或修改,将不必对侵权行为负赔偿責任。但著作权人得要求网路服务业者移除侵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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