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綜合訊息
著作權法修正 網路傳輸資訊小心觸法
2009-04-23
使用網路下載盜版軟體、非法瀏覽擁有版權著作或影片、音樂,或在網拍上販賣仿冒品,都可能觸法。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明定網民只要三度被網路服務提供者抓到「侵權行為」,將遭終止服務的處罰;網路業者如善盡告知、管理網路侵權行為的責任,可免除法律及連帶賠償責任。

「著作權法修正案」增訂第九十條之四條款,規定網路使用者出現侵權行為,接到網路服務業者以契約、發出電子郵件、自動偵測系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侵權,如違規累積三次,網路服務業者即可終止對方的全部或部分服務,但遭侵權的著作權人可對侵權使用人提出告訴。

這項俗稱「三振條款」的規定已定,引發不少爭議。立委丁守中認為,多數網路業者都規定使用者只要有三次侵權行為,就會遭停權,但不少慣犯在被警告一、二次後就會自動更換IP位址,逃避追蹤。

不少部落客和學者也表憂心,他們認為侵權定義、執行方式都模糊不清,且多數網友只是為了與人分享新資訊,並非用來牟利,且侵權行為的認定,要花費大量行政成本,可能未來會有很多爭議。

昨天還通過了「責任避風港條款」,只要確認涉及侵權行為的資訊是由網路使用者發送,倘若網路連線服務者並未針對傳輸資訊內容進行篩選或修改,將不必對侵權行為負賠償責任。但著作權人得要求網路服務業者移除侵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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