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图书发行协进会章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本会名称为中华民国图书发行协进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 二 条 本会为依据人民团体法设立、非以營利为目的之社会团体,以改良书发行制度强化图书发行
及销售从业人员素质为宗旨。
第 三 条 本会以全国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
第 四 条 本会会址设於主管机关所在地区,并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设分支机构。
第 五 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办理图书出版发行及行销制度相关之研讨会及设立各专业研究委员会,从事图书出版
发行及行销制度之研究。
二、举办在职训练课程,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三、交换整合从业人员之经验。
四、与国内外其他图书出版发行及行销研究组织进行各项学术性交流。
五、发行会刊,提供图书出版发行资讯及动态报导。
六、举办有关之活动,提供消费者图书出版发行方面之资讯及消费教育。
第 二 章 会 员
第 六 条 本会会员分下列二种:
一、個人会员:凡赞同本会宗旨,年满二十岁,为出版法登记有案之书籍及其他出版品出版
业或销售业之从业人员,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通過,并缴纳入会费后,为個人会员
二、团体会员:凡依出版法登记有案之书籍及其他出版品之出版业或销售业,赞同本会宗旨,
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通過,并缴纳入会费后,为 团体会员。团体会员推派代表一
人,以行使权利。
*会员名册应报主管机关备查。
三、会员资格与权益认定:
1. 团体会员(依入会申请与本会開立缴费收据)资格则属於会员公司(法人),如代表人離
职或会员公司拟变更代表人,以会员公司发文至秘书处为变更的依据。
2. 如团体会员欲转让会籍,则对象需为关系企业,将由原会员公司发函检附证明至会申请
办理为凭,至秘书处进行会员资料的变更。如非关系企业者将无权转让会籍,需另行提
出入会申请,经理监事会议同意后完成入会手续。
3. 每一公司名下限各登记一個团体会员与個人会员。
4. 每年自11月1日起開始缴交次年度会费,缴纳期限为当年12 月31日止, 缓冲期间为一
个月,至1月31日未缴请者,当年度会员权利将予以停权。
5. 会员停权当年12月31日前未缴纳会费者,次年1月1日予以除籍会员资格,得办理重新
入会手续方能俱备会员资格。
6. 秘书处得於选举当年度2月公告,未缴交会费会员名录,同時公告会员是否具有选举与
被选举权之权益。
7. 会员入会或停权后复权满180天有选举权,满一年有被选举权。当年度会费未缴清者
不得登记参选理监事。
8. 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之定义实施,依通過日起实施不追溯過往。
第 七 条 会员(会员代表)有违法令、章程或损害本会名誉或不遵守会员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時,得
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 (会员代表)大会
决议予以除名。
第 八 条 会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为出会:
一、丧失会员资格者。
二、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除名者。
第 九 条 会员得随時以书面并叙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会。
第 十 条 会员经出会或退会者,已缴纳之各项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之权利如下: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及表决权。
二、发言权。
三、参与本会所举办之各项活动及其他应享之权利。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之义务如下: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决议案。
二、担任本会所指派之职务。
三、缴纳会费。
第 三 章 组织及职权
第十三条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职权;监事会为监察
机构。但会员人数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区,依会员人数比例选出代表,再合開代
表大会行使大会职权;前项地区之劃分及应选代表名额之分配,应报请主管机关核备。
第十四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订定与变更章程。
二、选举及罢免理事、监事。
三、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事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
四、议决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五、议决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处分。
六、议决财產之处分。
七、议决团体之解散。
八、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之议决。
第十五条 本会置理事十五人、监事五人,由会员(会员代表)选举之,分别成立理事会及监事会。选举
理、监事時,依计票情形同時產生候补理事三人,候补监事一人。遇出缺時,分别依序递补
之。
第十六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审定会员(会员代表)之资格。
二、选举或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
三、议决理事、常务理事及理事长之辞职。
四、聘免工作人员。
五、拟订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六、其他应执行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置常务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选之,并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一人为理事长。
理事长对内综理督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主席。
理事长因视会务需要到会办公,其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時,应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
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二、审核年度预、决算。
三、选举或罢免监事会召集人。
四、议决监事或监事会召集人之辞职。
五、监察本会财务或财產。
六、其他应监察事项。
第十九条 监事会置常务监事一人,由监事互选之,监察日常务会务,并担任监事会主席。常务监事
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時,应指定监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监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务监事出缺時,应於一個月内补选之。
第二十条 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理事长之连任以一任为限。
第二十一条 理事、监事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应予解职:
一、丧失会员(会员代表)资格者。
二、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過者。
三、被罢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条 本会置秘书长一人,财务长各一人,并视需要得设副秘书长副财务长各一至二人,承理事长
之命处理本会事务,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過聘免之,并报主管机
关备查。但秘书长之解聘应先报主管机关核备。秘书长不得由选任之职员担任。工作人员权
责及分层负責事项由理事会另订之。
第二十三条 本会得设各种委员会、小组或其他内部作业组织,其组织简则由理事会拟订,报经主管机关
核备后施行,变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会得由理事会聘请名誉理事长一人,名誉理事十五人,顾問五人,其聘期与理事、监事之
任期同。
第 四 章 会 议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時会议二种,由理事长召集,召集時除紧急事故之临時会议外应於
十五日之前以书面通知之。定期会议每年召開一次,临時会议於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
(会员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条 会员不能亲自出席(会员代表)大会時,得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会员代表)代理,每一会员
(会员代表)以代理一人为限。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之决议,以会员(会员代表)過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
项之决议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本章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一、章程之订定与变更。
二、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监事之罢免。
四、财產之处分。
五、团体之解散。
六、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一個月召開一次,监事会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联席会议或临時会议。
会议召開時除临時会议外,应於七日前以书面通知,会议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過半数
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条 理事、监事应出席理事、监事会议,理事会、监事会均不得委托出席:理事、监事连续二次
无故缺席理事会、监事会者,视同辞职。
第 五 章 经费及会计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入 会 费:会员入会時应依会员类别,分别一次缴纳入会费如下:
个人会员:新台币一五○○元。
团体会员:新台币三○○○元。
二、常年会费:個人会员:新台币二○○○元。
团体会员:新台币四○○○元。
三、事业费。
四、会员捐款。
五、委托收益。
六、政府补助款。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计年度以历年为准,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条 本会每年於会计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计画、收支预算表、员工待遇表,
提会员大会通過(大会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监事联席会议通過),於年度開始前报
主管机关核备。於年度终了后二個月内由理事会编造年度工作报告、收支决算表、现金出纳
表、资產负债表、财產目录及基金收支表,送监事会审核后,造具审核意见书送还理事会,
提会员大会通過,於三月底前报主管机关核备(大会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报主管机关。)
第三十三条 本会於解散后,剩余财產归属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团体或主管机关指定之机关团体所有。
第 六 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過,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变更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本会八十二年五月十一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過。